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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新强:重庆不雅视频事件 警方表现不大及格
2016-01-20 47124

128,北京德胜门外派出所,经过七个小时的调查,朱瑞峰走出派出所。

 

重庆警方来京找著名维权专家朱瑞峰,由夜晚敲门叫人变为白天派出所询问,这个过程的演变到底发生了什么?媒体人和微博达人们十分关注。而我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最关心的是这件事情折射出的法律问题。因为从法律上来分析,我还是处于疑惑当中。

疑惑一 敲诈勒索罪从何而来?

    自从雷政富的不雅形象首先亮相,人们的联想也就展开。根据我党的反腐败经验,人们以为官方马上会公布破获了一个连锁腐败案件。然而令人大跌眼镜的是,首先浮出水面的,却是警方宣布侦破了一个所谓肖烨敲诈勒索犯罪团伙案。

警方的侦查活动当然需要保密,但是也没有必要如此保密。我从网上搜了半天,也没有看到丝毫有这个犯罪团伙实施了什么敲诈勒索行为的报道。刑法规定的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然而我们至今只听说肖烨等人是犯罪嫌疑人,而不知道谁是受害人。如果说雷政富等官员是受害人的话,那么他们是什么时间被肖烨等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进行了敲诈呢?或者说,肖烨等人从雷政富等官员身上敲诈到了什么东西呢?现在还是一个谜。

现在基本能够定论的,仅仅是雷政富等官员上了肖烨等人的圈套,被拍了不雅录像。但是拍不雅录像本身并不必然构成敲诈勒索罪,只有拿着不雅录像对受害人进行威胁或要挟,才构成犯罪。目前公布的材料只是说肖烨等人从雷政富等人掌控的公权力那里得到了一些利益,但是没有说这些利益与不雅录像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这些利益与行贿受贿存在因果关系,那就不是敲诈勒索了。当然,这有待于公安机关的进一步查证。

在查实之前,我们只能说肖烨的敲诈勒索犯罪团伙,在涉及雷政富等不雅录像的问题上,可能存在敲诈勒索的犯罪意图,并且用拍摄不雅录像的方法进行犯罪预备。但是由于内讧被提前暴露到网上,致使不雅录像失去了用于敲诈勒索的价值,因而导致他们没有办法敲诈勒索了。可见从犯罪构成上来看,他们连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都算不上,顶多属于犯罪预备。

    当然,也可能人家重庆公安掌握了肖烨犯罪团伙的其他敲诈勒索事实,或者掌握了雷政富等人确实被敲诈的事实,那当然另当别论。

疑惑二 赵红霞何罪之有?

    据报道,赵红霞已经被重庆公安机关“控制”。这使得众多网友大惑不解:赵红霞本来是一个受害者,为什么把她给抓起来?

    对这个问题要具体分析。

    1、如果赵红霞是被逼迫干的,那么不论她是否知道肖烨犯罪团伙的犯罪目的,也不论她是否得到给其父亲治病的伍万元钱,则她都不构成任何犯罪,她是一个纯粹的受害者;

    2、如果赵红霞为了钱自愿干,但并不知道肖烨犯罪团伙的犯罪目的,甚至于对于被偷拍录像并不知情,则她也不构成任何犯罪。

3、如果赵红霞完全出于自愿,并且知道肖烨犯罪团伙的犯罪目的,同时对于偷拍录像予以配合,则在肖烨等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前提下,她也构成,但属于从犯。不过这种可能性不大。

因此,如果重庆警方将赵红霞列为重要证人予以保护,是可以的。但是采取“控制起来”的办法,或者将其抓起来,都是有悖于人权的。

疑惑三 重庆警方向朱瑞峰取什么证?

据朱瑞峰的微博和重庆警方的官方发布,重庆警方试图向朱瑞峰取证。但是取什么证?一直没有说清楚。

如果说由于朱瑞峰首先在网上爆料了雷政富等官员的不雅录像,引发有关部门要对这些官员进行党纪政纪调查,那应该是党的纪委部门来取证;或者有关部门打算直接对这些官员进行腐败问题调查,也应该是纪委或者检察机关来取证,而轮不上公安机关呀;

如果说重庆警方已经对所谓肖烨犯罪团伙的敲诈勒索罪予以立案,要进一步调查,也到不了朱瑞峰这里。因为朱瑞峰除了从许社卿 手里拿到不雅录像的光盘外,他对于肖烨等人的犯罪预备过程、拍摄录像过程、制作光盘过程、发生内讧过程等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一概不知。他能向警方证明什么呢?

如果说重庆警方要向朱瑞峰调取已经在网上爆料的光盘内容,这与网上并没有差别,直接下载即可。即便要调取光盘原件作为证据,也不必要。因为可以肯定光盘的母带不在朱瑞峰这里,而在肖烨等人那里,或者在许社卿那里,朱瑞峰手里的只不过是复制盘。复制盘重庆就有,没有必要费如此力气跑到北京来调取;

如果说因为朱瑞峰说他手里还有涉及重庆官员的不雅录像,重庆警方要来调取这些还没有公布的不雅录像,则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这个必要。一是这些所谓新的不雅录像是否真的客观存在,从法律上讲是没有证据证明的。重庆警方强求朱瑞峰交出,属于无的放矢;二是如果这些新的不雅录像是肖烨、许社卿等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的,那么他们肯定会提交光盘,不需要跑到朱瑞峰这里来要;三是据称这些新的不雅录像并不是许社卿交给朱瑞峰的,而是从重庆公安内部流出的。那就更不需要跑到朱瑞峰这里来了,你们公安局自己就有嘛。

如上许多疑惑,使人难以从法律上认定重庆警方是来询问朱瑞峰的,起码也不是正常的调查取证。其实,如果将朱瑞峰列为犯罪嫌疑人,他们的举动就好解释了。说到这里,我根据网上的信息,很不友好地猜测:重庆警方这次来京,醉翁之意不在酒。就他们悄悄地晚上摸到朱瑞峰家门的举动看,是已经将朱瑞峰作为犯罪嫌疑人了。实践中,这种举动的后续就是把人带走,然后连夜搜家。

当然,正如朱瑞峰本人讲的,重庆警方还想从他这里查得是谁从公安内部把视频给朱瑞峰的。这里又繁衍出两个疑惑:一是重庆警方调查这个人干什么?难道这个人的行为犯了什么法吗?比如“泄露国家秘密罪”?如此,只能成为笑料;二是,朱瑞峰拒不提供重庆警方要的东西和人员,是否触犯了什么法条?我查了一下刑法,发现没有。

恕我上述分析是多疑了。但是自从李庄案后,一直到对待那许多的劳教案,重庆警方的表现令人遗憾。这次不雅录像事件,再次折射出重庆警方的手忙脚乱,没有章法。法律上,我给打了个不及格。不过,我还是善意地希望他们下一步的路子能走正,千万不要走邪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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